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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刑更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虎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虎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420号罪犯杨虎威,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土默特右旗。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包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虎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内刑三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1年零1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杨虎威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较好的完成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参加政治、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罪犯杨虎威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虎威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虎威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29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树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