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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1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小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睿,孙小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2684号原告张睿,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华轶琳,上海巨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小玲,女,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睿与被告孙小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睿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宗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