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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周慧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周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法定代理人谭志媛,职员。被执行人周慧君,员工。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周慧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27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原告周某自2012年12月份至2015年12月份期间的子女抚养费共计55500元,被告周慧君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周某自2016年1月起至原告23周岁止期间的子女抚养费,被告周慧君分别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半年的子女抚养费9000元,在此期间原告周某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由被告周慧君负担一半。被告周慧君如有一期未足额支付周某子女抚养费,原告周某可就被告周慧君未支付的剩余子女抚养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周慧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股权、国土、工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周慧君工资账户已被冻结,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周慧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工资冻结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周慧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27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