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沭阳墨达商贸有限公司、张砚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沭阳墨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催5号申请人沭阳墨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浙江商城B2幢14-16室。法定代表人张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沭阳墨达商贸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现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沭阳墨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沭阳墨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梦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