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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沭阳墨达商贸有限公司、张砚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沭阳墨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催5号申请人沭阳墨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浙江商城B2幢14-16室。法定代表人张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沭阳墨达商贸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现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沭阳墨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沭阳墨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润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梦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