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8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8004号原告宋某,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夏某某,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宋某于2016年6月22日以原、被告自愿协商处理抚养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淋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