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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8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8004号原告宋某,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夏某某,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宋某于2016年6月22日以原、被告自愿协商处理抚养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淋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