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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孟军瑞与郭奶霞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军瑞,郭奶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935号原告孟军瑞,男,1949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严忠飞,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奶霞,又名郭金红,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军瑞诉被告郭奶霞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因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贺小波人民陪审员  吴来旺人民陪审员  周丽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锐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