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孟军瑞与郭奶霞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军瑞,郭奶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935号原告孟军瑞,男,1949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严忠飞,户县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奶霞,又名郭金红,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军瑞诉被告郭奶霞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因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贺小波人民陪审员 吴来旺人民陪审员 周丽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锐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