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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田喜英与李渊博确认司法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喜英,李渊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967号申请执行人田喜英,女,汉族,52岁,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谢家营子村6组。身份证号:150403196405024520.被执行人李渊博,女,33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新华小区27楼24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830611034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特5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6年7月开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李渊博的工资收入(账号:6217858400011176459.)2500.00元。直至扣满82000.00元。此款扣划至田喜英的中国银行账户内(账号:621756840003135506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凡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