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秉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秉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字第994号原告李秉金。委托代理人段冬梅,滨州滨城鲁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谢永超,滨州滨城鲁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77号。负责人李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孙国燕,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秉金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已解决,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4.54元,按比例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秉金负担。审判员 吕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