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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何同耀与赤壁市三叶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同耀,赤壁市三叶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840号申请执行人何同耀。被执行人赤壁市三叶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同耀与被执行人赤壁市三叶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赤壁市三叶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何同耀借款100000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赤壁市三叶针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赤壁执字第008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