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二初字第2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清河县三星合金有限公司与上海滨江工具厂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河县三星合金有限公司,上海滨江工具厂,周雪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226号之二原告清河县三星合金有限公司,住所清河县黄河大街东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6981307-8。法定代表人栾慧玲,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录江,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上海滨江工具厂,住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东,组织机构代码X3598137-1。负责人周雪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雪富,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身份证号310226196311044516。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荣,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清民二初字第226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200万元的查封。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孙慧娟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