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史某某、赵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史某某,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93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史某某,。被告宋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史某某、宋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退还原告赵某某。审判员  高沙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