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赵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1988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6年9月29日生,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执行付某某与赵某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彬代理审判员 赵月华代理审判员 樊宏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利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