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02城民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天人和建筑装饰防水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天人和建筑装饰防水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城民194-1号原告山西天人和建筑装饰防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宋纪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天人和建筑装饰防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山西天人和建筑装饰防水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650元,其余1650元,由原告自行��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新人民陪审员  赵云霞人民陪审员  温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