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宋国鑫与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勇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主岭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鑫,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勇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主岭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398号原告宋国鑫,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坤,经理。被告:公主岭市勇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怀友,经理。被告:公主岭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廷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鑫与被告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勇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主岭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鑫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宋国鑫承担100元,退回原告宋国鑫100元。审 判 长 王成立审 判 员 甘丽丽代理审判员 冯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