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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窦晶晶与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张庆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晶晶,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张庆宽,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窦晶晶。被执行人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宽,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庆宽。被执行人呙文。本院在执行窦晶晶申请执行衡水启程投资有限公司、张庆宽、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该三个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执行,其名下财产已被多次查封。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