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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瑞、吕凤霞诉被告张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瑞,吕凤霞,张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原告刘洪瑞、吕凤霞诉被告张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吉0721民初678号原告:刘洪瑞。原告:吕凤霞。被告:张士明。原告刘洪瑞、吕凤霞诉被告张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邢仲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士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是刘银波的父母,刘银波于2015年5月7日死亡,被告张士明因工程需给工人开支,自2014年5月起从刘银波处先后借款100000元,并于2015年1月26日给刘银波出具欠条一张。刘银波生前找被告索要借款未果,现刘银波已死亡,该笔借款作为刘银波的遗产,应当由刘银波的继承人继承,二原告作为刘银波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被告应当向二原告偿还该笔借款。张士明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是刘银波的父母,刘银波于2015年5月7日自杀身亡。被告张士明于2014年8月10日向刘银波借款10万元,并于2015年1月26日为刘银波出具欠条一枚。刘银波生前未有婚姻登记记录,在刘银波死亡后,二原告作为刘银波的第一顺序财产继承人向被告张士明索要该款,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二原告提供的欠条一枚、周杖子村委会证明、四官营子派出所情况说明、无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二原告提供的欠条,能够认定刘银波与被告张士明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成立,被告张士明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刘银波死亡后,依现有证据二原告作为其第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向被告张士明主张偿还该笔借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士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洪瑞、原告吕凤霞欠款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士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 丹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孟昭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宝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