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秦玉峰与被执行人王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峰,王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0602执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玉峰,男,汉族,呼和浩特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王玉林,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身份证号码不详。申请执行人秦玉峰与被执行人王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明确,不能采取执行措施,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贾 皓代理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逸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