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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库尔勒旭鑫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库尔勒昊红工贸有限公司、马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旭鑫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昊红工贸有限公司,马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690号原告库尔勒旭鑫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经济牧场场部西侧。法定代表人:赵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乐卫兵,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勒昊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18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马晓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晓红,女,回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库尔勒市昊红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建国北路。本院在受理原告库尔勒旭鑫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库尔勒昊红工贸有限公司、马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库尔勒旭鑫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尔勒旭鑫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9.7元,由原告库尔勒旭鑫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杰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和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