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徐大朋与肖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朋,肖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959号原告:徐大朋,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汪海涛,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兴山,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通,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大朋诉被告肖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大朋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大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大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大朋承担。审判员 丁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