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104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陶占华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占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7104刑初1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陶占华,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红光委*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201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本案于2016年3月13日被先行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齐铁检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占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占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陶占华在北京至加格达奇的K497次旅客列车运行至拉哈站站停时,在列车10车厢81号座位处,趁旅客拥挤之机,将旅客被害人孙某某放置在其上方行李架上的粉色挎包内银色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走,后下车逃跑。2.2016年3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陶占华在大连至加格达奇的2061次旅客列车16车厢46号座位处,将旅客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其上方行李架上的棕色挎包内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被周围旅客发现并告知张某某,张与其他两名旅客梁某某、路某某将逃至15车厢连接处的陶占华抓获并移交给执勤乘警。综上,被告人陶占华共实施盗窃犯罪2次,盗窃人民币2300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陶占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陶占华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陶占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无辩解,无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陶占华在北京开往加格达奇的K497次旅客列车10车厢内,将81号座位旅客孙某某放置在座位上方行李架上的挎包取下,将挎包内钱包中的人民币2000元盗出,后又将挎包放回到行李架上。列车在拉哈站站停时,陶占华下车逃跑。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根据旅客欧阳某用手机拍摄的陶占华的照片下车追赶未果,之后向乘警报案。2.2016年3月13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陶占华冒用代某某身份证,购买2061次旅客列车拉哈站至九三站13车厢94号座位火车票,乘上大连开往加格达奇的2061次旅客列车16车厢。陶占华将46号座位旅客张某某放置在行李架上的棕色挎包取下,将包内人民币300余元盗走,之后将挎包放回行李架上。陶占华放回挎包的动作被张某某看到,张某某在旅客梁某某提示下检查包内物品时发现现金丢失,于是与梁某某、旅客路某某一同将陶占华控制住,同时向乘警报案。乘警赶到现场后,三人将陶占华交乘警控制。综上,被告人陶占华实施盗窃2次,共盗得人民币23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控辩双方充分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书证,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9日、2016年3月13日分别受理孙某某、张某某报案,并于2016年1月12日、3月13日立案侦查;2.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书证,证实2016年3月13日,大连开往加格达奇的2061次旅客列车乘警孙令杰、刘志刚接旅客报案后赶到16车厢,控制住被旅客扭送的被告人陶占华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讯问的经过;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1月9日9时10分许,我在齐齐哈尔站乘上K497次旅客列车,座位是10车厢81号。上车后我把包放在斜上方的行李架上,把黑色羽绒服放在包的上面。拉哈站停车时,面前一排座位的女旅客指着行李架上我的包问:“这是谁的包?里面的钱被人拿走了。”我说:“我的包。”女旅客拿手机给我看照片并说:“这个人拿了你包里的钱,向11车方面走了,下车了。”我下车去追赶没有找到。就回到车上检查挎包,发现包里面前两天从银行支取的我母亲的当月养老金人民币2000元钱丢失,之后向乘警报案;4.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我与孙某某一同于2016年1月9日9时10分许在齐齐哈尔站乘上K497次列车,我的座位是10车厢82号。拉哈站停车时,前面一排座位的女旅客指着行李架上的挎包问:“这是谁的包,有个男人从这个包里拿钱了。”还把手机里拍的照片给我们看,我们就下车去追,结果没有找到人。返回10车厢后孙某某检查挎包,对我说丢失了人民币2000元,然后就找乘警报案了;5.证人欧阳某证言,证实我于2016年1月8日从山海关站乘上K497次列车去往嫩江县,我的座位号是10车厢95号。列车从富裕站开车后,一个男的一只脚踩着我对面座位,一只手抓住行李架,另一只手从行李架上拿下包,在他脚踩过的座位翻包,从包里拿出一把钱,都是百元票面的,放在外衣左兜,然后把包放回行李架上,火车停车后下车了。这名男子四十多岁,身高1.70米左右,上身穿深兰色棉服。我用手机拍摄了男子的照片,并将所拍摄的照片交给乘警;6.证人安某某证言,证实我于2016年1月8日从彰武站乘上K497次列车,座位号是10车厢90号。2016年1月9日,列车在富裕站开车后,一名男子拍我肩膀让我站起来让一下。我起来后,他一只脚踩我的座位从行李架上拿下一个包,是一个女式彩色包。拿下来后放到我的座位上,从包里拿出一个小包,从小包里拿出钱,又把小包放回大包里,把大包放回我座位上面的行李架上。我当时以为他是拿自己的包呢,拿出来的钱都是百元票面的。男子拿完钱后,停车后就往车门方向走了。男子四五十岁,中等身高、较瘦、短发,上身穿深兰色上衣;7.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我于2016年1月9日10时50分许,从富裕站乘上K497次列车,座位号是10车厢93号。拉哈站站停前,一名男子从行李架上拿下来一个女式挎包,放在92号座位上,没有看到拿钱的经过,只看到他左侧上衣兜有钱,之后把包放回行李架。后来听说有位女士丢钱了。旁边一名女旅客用手机拍摄的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偷包的人;8.辨认笔录,证实证人于某某、欧阳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陶占华是2016年1月9日在K497次旅客列车10车厢实施盗窃的行为人;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书证、欧阳某提供的照片、孙某某提供的被盗挎包、钱包照片,证实被告人陶占华于2016年1月9日到过案发的K497次列车10车厢及被盗挎包、钱包的外形特征;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终端凭条书证,被害人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其母亲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16年1月7日支取人民币2000元;1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3月12日我从大连站乘上2061次列车,座位号是16车厢46号。列车运行到讷河站站停时,一名中年男人走过来,把我头部上方行李架上的挎包拿下来,在我座位背面翻我的挎包。男子将我挎包翻完送回行李架时被我发现了,我就问他:“你怎么拿我包翻呢,是你的包吗?”男子没理我,随后又去翻另外一个包。这时我看我包内的300多元钱没有了,我就去抓这个翻我包的人。一名姓梁的中年旅客和一名男孩配合我一起抓住那名男子,这时乘警赶到了,我们把这名男子交给乘警;12.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12日13时40分许我从大连站乘上2061次列车,座位号是16车厢41号。列车运行到讷河站停车时,一名男子从行李架上拿下一个棕色提包,之后又放回去了。我当时以为是那名男子自己的包呢。我对面座位的张先生对那名男子说:“你拿我包干什么?”那名男子故意又动了一下行李架上的包,好象要放东西。随后那名男子又去翻另外一个旅客的包时,我和旁边一个男孩对张先生说动你包的人是小偷,你检查一下丢什么东西没有。随后张先生一看包,丢了人民币300多元。我们三人就起来抓小偷,在15车厢和16车厢连接处将小偷抓住。小偷说要把钱还给失主,要加倍还,让我们放了他,期间他还想挣脱。男孩报警后乘警赶到现场将小偷控制住,这时小偷改口了,称自己没偷钱;1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我于2016年3月12日13时许从大连火车站乘上2061次列车,座位号是16车厢55号。我携带了一只粉色箱子,放在过道对面的行李架上。列车快到讷河站时,我看到一名中年男子站在座位上翻行李架上的东西,因为我的箱子有锁,所以也没在意,以为他在找自己的东西。这时听到有人喊抓小偷,看到一个人往15车厢方向跑,三个人追,在端门处把那人按住带回16车厢。后来警察来了把那人控制住了。我看我的箱子时,发现我的箱子也开了,但里面的东西没有丢。三个人抓小偷时,小偷说别抓我,我把钱还给你,双倍还,同时拼命挣脱。乘警来了以后,那人又不承认偷钱了;14.证人路某某证言,证实我于2016年3月13日6时许乘上2061次列车,座位号是16车厢43号。列车运行到讷河站时,一名中年男子把46号座位旅客的包往行李架上放,然后又去翻其他包。这时我提醒46号座位旅客,让他检查一下自己的包。他把包从行李架上拿下来打开后发现里面的钱不见了。我旁边42号座位的旅客也看到了,我们三个就去找那名男子,我还去车厢连接处把乘警找来,乘警把中年男子带走了;15.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杨某某、梁某某、路某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陶占华是2016年3月13日在2061次旅客列车上实施盗窃的行为人;16.被盗挎包照片,证实被盗挎包的外部特征;17.扣押清单、火车票书证、代某某身份证物证、证人代某某证言,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陶占华处扣押了代某某的身份证,使用代某某身份证购买的2016年3月13日拉哈站至九三站的2061次列车火车票,座位号为13车厢94号。代某某证实自己的身份证于三年前丢失,已经补办新证,自己没有购买过上述火车票;18.实名制购票信息表书证,证实2016年1月9日K497次列车8车厢91号座位系使用代某某身份证购买的,佐证被告人陶占华于当日乘上过案发列车;19.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分别证实被告人陶占华于2008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2012年1月12日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20.户籍证明书证,证实被告人陶占华的自然人身份信息;21.被告人陶占华的当庭供述。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靠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情节成立,应予支持。陶占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陶占华在管制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陶占华的管制刑剩余刑期,应从其因犯新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至管制刑期满之日止,即自2016年3月13日至2016年8月6日,共计四个月二十四日。陶占华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部犯罪情节,对陶占华从重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减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占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管制四个月二十四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管制四个月二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管制刑在有期徒刑刑满后执行。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陶占华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分别返还给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二千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金泉审 判 员 温宇顺人民陪审员 李盛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