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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杭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1270号原告杭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中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秀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