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杭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1270号原告杭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中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秀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