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红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442号罪犯郑红军,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2013)海南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红军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乌中刑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撤销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13)海南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红军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11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郑红军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虽为病犯,但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参加政治课、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郑红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及罪犯消费明细等在卷证实。另,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郑红军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该犯涉毒,首次减刑,故其减刑幅度应酌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红军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图 雅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树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