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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朱春霞与王永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霞,王永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3356号原告朱春霞,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超,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代理人吕尚文,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春霞诉被告王永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春霞的委托代理人贾淑军,被告王永超的委托代理人吕尚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春霞诉称,2014年10月,经介绍与王永超相识,经王永超多次劝说,加之王永超为新郑烟厂财务科科长的身份,2014年11月份,借给王永超100000元现金,当时承诺10日后归还,借款二天后在王永超的劝说下投资福源科技公司,于当年11月23日被告知以朱春霞名义在公司注册100000元。过了几天王永超打电话说都在抢福源生物科技公司原始股票,并称其与其子已投了几百万,绝对没问题,并且马上要打利息。当时朱春霞并不相信,11月27日真的以朱春霞老公的名义入了1000000元。接着就开始一次次的打电话,说入上了,有钱的话赶快打过来,不得已于2014年12月1日、12月5日分别打款280000元、200000元。2014年12月8日朱春霞老公卡上收到了24000元的利息,王永超又开始催钱,无奈下于2014年12月11日又给王永超打款500000元,于12月12日朱春霞也收到了王永超所说的100000元的利息2400元。2014年12月9日以朱春霞儿子的名义又打给王永超50000元,12月22日以朱春霞老公的名义打款给王永超700000元。全部款项打过去1个月的时间,公司的诈骗行为被暴露,在向王永超催款的过程中,被告知王永超并没有把款项打给公司,而是转走自己用了。综上,王永超采用与朱春霞逐步拉感情的方式,利用福源科技公司高息回报的噱头,刻意套取朱春霞现金1150000元,给朱春霞身心、生活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朱春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王永超返还借款1150000元。原告朱春霞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1、银行对账单3份,证明朱春霞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5号、2014年12月11号、2014年12月22号向王永超账户转款共计105万元,朱春霞、王永超之间存在借贷的事实。另外,在新郑烟厂家属院原告直接给王永超现金10万元,共计115万元。朱春霞主张的诉请成立。2、录音资料一份,证明王永超认可收到朱春霞的款项是115万元并且王永超承认朱春霞的款项已出借他人,朱春霞愿意偿还这笔债务。王永超也认可给朱春霞的股权认购协议书是假的。由此说明朱春霞将款项出借给王永超本人,与王永超辩称不符。3、股权认购协议书两份,证明股权认购协议书属无效协议,因为协议书中“注册法定资本30亿港元,分成30亿股”,根据我国证券管理相关规定,在国内发行港币股票需由我国证监会批准,股权认购还需有公司已经上市的前提,认购书中显示该公司于2014年11月设立,根本不可能上市。此股权认购协议书是无效协议。协议书中的认购方签名也不是朱春霞及其家属本人的签名。该协议亦不是2014年11月6日签订,此协议是朱春霞向王永超多次催要借款的情况下,王永超于2015年4月份将该协议复印件交付朱春霞。该协议只是王永超为自己找的借口,与王永超所说的福源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关系。被告王永超辩称,1、王永超与朱春霞并不是真正的民间借贷纠纷,实为朱春霞与投资公司的投资理财合同纠纷,其已把朱春霞的投资理财款转给九鼎公司。2、朱春霞起诉主体不适格。被告王永超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证据如下:1、王永超及儿子韩世楠与香港九鼎华美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一份;王永超、韩世楠与福源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协议书》一份;王永超与香港环球金融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还款合同一份》,证明王永超与韩世楠向理财公司投资,也是受害者。不是单纯骗取朱春霞投资;理财公司不能偿还投资后签订的还款合同,约定还款时间及金额。2、王永超付款刷卡单一张三份,证明王永超自己及代朱春霞丈夫向投资公司支付的投资款。3、王永超与朱春霞微信通话记录打印单一式14页,证明朱春霞与王永超认识时间;一块到北京考察投资项目;朱春霞向王永超发送的宋国玮及宋书行的身份证号、地址、银行开户行及账号、电话信息;收到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认可向投资公司投资115万元;收取了投资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及支付的利息;感谢王永超帮助投资的意思表示。4、魏光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魏光军身份情况。5、转帐交易打印单一份,证明魏光军代王永超支付投资款,王永超给魏光军转款记录。6、朱春霞、宋国玮与香港环球金融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还款合同一份,证明朱春霞、宋国玮在认识王永超之前已在九鼎集团投资,因不能按时偿还投资款,朱春霞及宋国玮与上述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也证明朱春霞及家人与九鼎公司之间形成投资合同关系。7、宋书行与香港九鼎华美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一份,宋书行与福源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协议书》一份,证明宋书行与上述公司形成合同投资关系,与王永超不是借贷关系,转帐支付给王永超的钱是代为支付的投资款。8、会员注册信息表三份,证明朱春霞于2014年9月23日注册投资会员,推荐人为李聘;朱春霞于2014年11月13日注册会员用户名,推荐人为宋国玮;宋国玮于2014年10月20日会员注册,推荐人为朱春霞;朱春霞、宋国玮与九鼎之间是真实的投资理财关系,与王永超之间不是借贷关系。9、全国在逃人员信息表及身份证号(洪其林、王悦福),证明九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洪其林及执行总裁王悦福以及九鼎相关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被北京市朝阳分局立案,逮捕、通缉;犯罪涉嫌的公司包括朱春霞所投资的公司。10、九鼎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等证件,证明九鼎及相关公司依法注册。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朱春霞借给王永超现金100000元。因王永超在香港九鼎华美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理财,在王永超的劝说下,朱春霞同意在该公司投资理财,并于2014年12月1日、12月5日、12月11日、12月22日分多次从其帐户及其家人的帐户通过银行向王永超的帐户转款共计1050000元。但王永超并没有把款项打入朱春霞所要投资的公司,而是把款项挪作他用。后在朱春霞的追问下,王永超把实情告知朱春霞。双方为此酿成纠纷,朱春霞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经王永超介绍,朱春霞欲投资理财,并把1150000元款项转给王永超,双方已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王永超收到朱春霞1150000元投资理财款,但其并没有把该款项进行投资,而是挪作他用,已给朱春霞造成1150000元的损失,该损失王永超应予以赔偿。王永超辩称其把朱春霞的投资理财款转给北京九鼎金银街珠宝贸易有限公司,其辩称的转款时间与朱春霞转款给王永超的时间相互矛盾,有悖常理,不足以证明王永超把朱春霞的投资款项进行了投资。转款及与王永超接触均系朱春霞,王永超辩称朱春霞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永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春霞损失1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5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150元,由被告王永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慧凤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人民陪审员  高志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悦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