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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法与被执行人周靖淳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法,周靖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张法,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张庆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周靖淳,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周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法与被执行人周靖淳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给付执行款8196.27元。2016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杨迎跃审判员  王少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