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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5民初179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被告赖某甲,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原告张某诉被告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上半年相识恋爱,于2007年2月7日在资中县双龙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2月16日生育一女赖某乙,原、被告有共同财产:房屋一幢(面积:190平方米,砖混结构),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85000元。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双方不堪共处,从2012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赖某乙随原告张某生活;3、平均分割房屋(面积:190平方米,砖混结构),共同债务85000元由原、被告平均负担。被告赖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上半年相识恋爱,于2007年2月7日在资中县双龙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2月16日生育一女赖某乙,于2014年10月21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不能和好,原告现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口信息复印件、赖某乙的户口信息复印件、资中县双龙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离婚协议、(2014)资中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书副本、资中县双龙镇大坟坝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人董毕飞、王新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矛盾,双方于2014年10月21日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仍然无法搞好夫妻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的婚生女赖某乙一直随被告赖某甲生活,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赖某乙宜随被告赖某甲生活。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因证据不足,无法查清,所以本案不作处理,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赖某甲离婚;二、赖某乙随被告赖某甲生活;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勇审 判 员  肖荣武人民陪审员  秦秀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闵厚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