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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季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季某。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季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的(2012)皋民初字第0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婚生女黄嘉琦随原告黄某生活,自2012年4月起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季某每月给付婚生女生活费300元,于每月10日前履行,婚生女的教育费与医疗费,由原告与被告各半负担,于每年12月20日前凭票据结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75.47元,执行费22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皋民初字第0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祝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邵明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