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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姚家燕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家燕,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832号原告:姚家燕,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鹏,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家燕与被告张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家燕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家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家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姚家燕负担。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西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