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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唐山明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俊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明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俊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210号原告唐山明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富南道18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瑞华,该公司职工。被告广州市俊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新塘国际贸易中心汇创国贸大厦二幢16层。法定代表人龙利丽,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号人保大厦一楼。本院受理原告唐山明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俊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市俊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均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涉及海上船舶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依照海事案件专属管辖的原则,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专属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明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俊鹏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国内海运托运单,装货港为泉州,目的为港京唐港,由被告广州市俊鹏物流有限公司承运原告石材,运输过程中原告石材发生损坏。根据20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条第25款“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之规定,本案应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海事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