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任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冯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冯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冯双在X账户X内存款X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冯双在X支行账户X内存款X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铁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