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小锋与王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锋,王生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425号原告黄小锋。被告王生峰。本院在审理黄小锋与王生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锋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黄小锋负担。审判员 李云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良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