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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周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周明军,汪九芹,廖火荣,周爱珍,周明武,周爱红,汪宝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解放街******号。代表人:吾幸桃,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周明军,195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执行人:汪九芹,女,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执行人:廖火荣,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执行人:周爱珍,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执行人:周明武,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执行人:周爱红,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被执行人:汪宝升,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明军、汪九芹、廖火荣、周爱珍、周明武、周爱红、汪宝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7日,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埠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5元、执行费1718.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9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黄慧民审判员  余忠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