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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徐保强诉李学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保强,李学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3425号原告徐保强,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被告李学彬,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9号建业大厦一层、四层。负责人刘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宁,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徐保强(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学彬(以下简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日11时许,被告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二环阜成门南时,与原告驾驶的出租车接触,造成原告驾驶的车辆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受损车辆送修,原告为此支付修理费。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平安保险公司:1、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995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11时许,在西城区西二环阜成门南,原告驾驶的xx小客车与被告驾驶的xx小客车发生接触,造成原告方车辆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将其驾驶的受损车辆送至北京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并支付修理费9950元。另查,上述受损车辆系北京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原告承包该车辆进行出租运营。事发时,被告方事故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费发票及结算单、行驶证、北京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证明、劳动合同书、车辆营运承包合同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依法赔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涉诉事故造成原告方车辆受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关合理损失。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的主张,有修理费发票及结算单等相应证据为证,故对原告关于车辆修理费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诉讼中,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保强财产损失(车辆修理费)二千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保强财产损失(车辆修理费)七千九百五十元。如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李学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维洪人民陪审员  李智华人民陪审员  闫玉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