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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与赵臣、高伟、长春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赵臣,高伟,长春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被执行人赵臣被执行人高伟被执行人长春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赵臣、高伟、长春骏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赵臣名下的吉AUB2**号轿车,车辆拍卖款抵偿申请执行人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693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