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2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时珍与杨小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时珍,杨小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254号申请执行人杨时珍。被执行人杨小福。本院在执行杨时珍与杨小福(2016)浙0726执22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小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22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