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宁夏天净冶金有限公司与中宁县正大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天净冶金有限公司,中宁县正大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净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宣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宁县正大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郑怀忠,该公司经理。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商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宁县正大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天净冶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6066元,承担执行费7661元,合计533727元。但被执行人中宁县正大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宁县正大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雷蒙磨一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宁县正大碳化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一辆、雷蒙磨一台。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二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