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4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舒文丽、孔庆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徐洪科,向小平,舒文丽,孔庆木,张淑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511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从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苟晶晶,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洪科,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向小平,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舒文丽,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孔庆木,男,193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淑清,女,194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徐洪科、向小平、舒文丽、孔庆木、张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桂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俊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