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申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刘江荣,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江荣,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申2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江荣,住呼伦贝尔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颐园街**号。法定代表人申宝忠,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姜洋,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江荣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以下简称医大四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江荣再审申请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进行再审。医大四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江荣再审申请无理,请求驳回刘江荣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刘江荣再审主张称,2006年2月其在医大四院就医,经过开颅手术等一系列治疗后,造成无法正常生活工作,要求医大四院赔偿问题,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并不完全免除了患者的举证责任,患者对医疗关系存在、损害事实及损害后果应承担举证责任。在一审诉讼中,医大四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刘江荣应就其在医大四院就医是否构成损害及伤残程度申请司法鉴定,刘江荣拒绝交纳鉴定费致使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刘江荣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医大四院在就医时,医大四院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刘江荣要求医大四院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刘江荣的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江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江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景学武代理审判员 王秋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