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振国与诸城市金利汽车配件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国,诸城市金利汽车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936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国。被执行人诸城市金利汽车配件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国与被执行人诸城市金利汽车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诸劳人仲案字(2016)第1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赵永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