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389号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植物园路。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某某,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某某,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兖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50元。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惠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