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81民初2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河南灵锐科技有限公司与商丘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灵锐科技有限公司,商丘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423号之一原告河南灵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演集路东)。法定代表人陈思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明,河南灵锐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商丘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路文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那,商丘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田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灵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灵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灵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灵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70元减半收取2873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原告河南灵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