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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中华与被执行人杨春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中华,杨春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467号申请人赵中华被执行人杨春兴申请人赵中华与被执行人杨春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7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李志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