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于康忠与贾金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康忠,贾金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1166号原告于康忠,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告贾金东,男,汉族,农民,住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康忠诉被告贾金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限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将按自动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康忠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苗 顺人民陪审员 于联刚人民陪审员 吴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