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904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念纯申请执行卢贵兵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念纯,卢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4执111号之一申请人何念纯,男,生于1968年2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卢贵兵,男,生于1982年10月23日,汉族。本院根据(2015)安居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何念纯申请执行卢贵兵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卢贵兵的银行存款信息,向遂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无登记信息。向遂宁市车管所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在遂宁市车管所有一台面包车登记信息,已经本院查封,但无法锁定车辆,申请人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查封车辆无法锁定,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居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洪彬审 判 员  谢国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