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春青与黄金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青,黄金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444号原告刘春青,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华枝子,青岛城阳盈福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金光,男,汉族,住胶州市。身份号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青诉被告黄金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黄金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大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