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余昌红诉被告吴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昌红,吴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895号原告余昌红,女,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告吴峰。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昌红诉被告吴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昌红未能提供被告吴峰的准确地址,经本院向原告余昌红多次告知,原告余昌红仍未能提供被告吴峰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余昌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余昌红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吴峰送达诉讼材料,且经本院依法告知之后,原告余昌红仍未提供被告吴峰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昌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凡艺人民陪审员 刘必祥人民陪审员 申荣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