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才奎与景碧文、XX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才奎,景碧文,XX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67号申请执行人:张才奎,男,汉族,1957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景碧文,男,汉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XX立,男,汉族,1974年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才奎与被执行人XX立,景碧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XX立,景碧文应各自赔偿3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景碧文的银行存款30400元,因被执行人景碧文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0000元,故上述款项扣除400元执行费后,余款20000元转退申请执行人,10000元退回被执行人景碧文,至此生效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景碧文应承担的赔偿已履行完毕。另外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XX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XX立住所地位于湖南省衡阳县,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委托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该院暂未回复。另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XX立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景碧文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XX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区敬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