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闫艳芳、李昆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艳芳,李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闫艳芳,女,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任丘市人。被执行人李昆伟,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昆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昆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昆伟存款人民币3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记员周亚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