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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罗宝珍与胡雪和、罗文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宝珍,胡雪和,罗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罗宝珍,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胡雪和,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罗文君,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执行人罗宝珍与被执行人胡雪和、罗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1721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胡雪和、罗文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协助申请人罗宝珍办理讼争房屋(位于东至县尧渡镇尧南路10号检察院宿舍一单元202室房产,权证字号:皖(2016)东至县不动产权第0002141号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胡雪和名下的位于东至县尧渡镇尧南路10号检察院宿舍一单元202室,权证字号:皖(2016)东至县不动产权第0002141号的房屋过户到申请人罗宝珍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叶宏开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