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丰豪机械压铸厂,赵永洪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丰豪机械压铸厂,赵永洪,赵永凤,冉茂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615号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28号408室。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明东,该公司员工,年籍在卷。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丰豪机械压铸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花园社。法定代表人赵永洪,总经理。被告赵永洪,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赵永凤,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冉茂和,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丰豪机械压铸厂、赵永洪、赵永凤、冉茂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丰豪机械压铸厂、赵永洪、赵永凤、冉茂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4元,由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