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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魏秀丽与陈泽刑事追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秀丽,陈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字第2573号申请执行人魏秀丽,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泽,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魏秀丽与陈泽刑事追缴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丰刑初字第19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责令被告人陈泽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七千一百零二元及笔记本电脑一台返还被害人魏秀丽。权利人魏秀丽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陈泽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陈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魏秀丽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字第25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腾 关注公众号“”